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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老挝黄金赌场_老挝磨丁黄金赌场-中国竞彩网推荐: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8-08 14:56: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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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老挝黄金赌场_老挝磨丁黄金赌场-中国竞彩网推荐:突发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的通知

 

滦政发〔201231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各单位:

《老挝黄金赌场_老挝磨丁黄金赌场-中国竞彩网推荐: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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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日

 

老挝黄金赌场_老挝磨丁黄金赌场-中国竞彩网推荐: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突发事件及其分类

1.5突发事件分级

1.6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县应急领导机构

2.2县专项应急指挥部

2.3县应急日常工作机构

2.4县应急工作专家咨议机构

2.5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

2.6地方机构

3、运行机制

3.1预测、预警

3.2应急处置

3.3恢复与重建

3.4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应急保障

4.1信息与通信保障

4.2交通运输保障

4.3人力技术保障

4.4资金保障

4.5物资保障

4.6治安保障

4.7人员防护保障

4.8基本生活保障

4.9医疗卫生保障

4.10法制保障

5、宣传、培训与演练

5.1公众宣传

5.2培训

5.3演练

6、监督检查与奖惩

6.1监督检查

6.2奖惩

7、附则

7.1预案体系与管理

7.2解释与实施

8、附录

8.1县直相关部门(机构)在应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8.2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的编制

8.3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社会参与、依法规范、依靠科技的总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其他危害。

(2)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3)分级管理。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作用。

(4)社会参与。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提高科学决策、科学指挥的能力,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长效机制。

(5)依法规范。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做到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

(6)依靠科技。加强科学指导和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与方法,提升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科技含量,增强科学管理和指挥协调的能力。

1.3编制依据

1.3.1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综合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

自然灾害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

事故灾难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等。

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宗教事务条例》、《信访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唐山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等。

1.3.2其它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唐山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突发事件及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根据其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并结合实际情况,我县突发事件分类如下: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暴雨、暴风雪、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破坏性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业、矿山、商贸、建筑等行业的企业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社会治安事件、非法宗教事件、恐怖袭击事件,铁路、道路等交通运输事故,消防火灾事故,因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土地征用、工程移民、非法金融以及学校安全事故等问题引发的各类冲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阻断交通,非法集会和集体静坐、上访请愿等群体性事件;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和安全的水电及危及生活必需品正常供应等影响正常生活秩序的事件。

l.5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的具体分级标准在各专项预案中明确。

l.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发生的一般及其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县突发事件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具体适用于各专项应急预案范围内的一般及其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处置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县应急领导机构

县政府设立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为全县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县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发生一般及其以上突发事件时,决定启动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的应急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应急委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和分管专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副县长和武装部、武警中队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政府办有关副主任、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及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2县专项应急指挥部

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部,为专项应急工作的协调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县相关专项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相关专项应急工作;发生一般及其以上突发事件时,在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下,具体负责专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工作;县应急委交办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政府办相关副主任、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专项应急日常工作由该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承担,重大事项由分管副县长协调。

2.3县应急日常工作机构

(1)县应急委办事机构

县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县应急委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收集突发事件信息,组织专业部门和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和提出预案启动建议按照县应急委的决定,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并进行事后评估;按要求发布有关信息。

(2)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的具体职责,由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2.4县应急工作专家咨议机构

县应急领导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其职责是:为县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应对突发事件时,为县应急委及专项指挥部提供咨询服务;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县应急委确定,各应急指挥部确定各专项应急专家组。

2.5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

在县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实行应急工作分工负责制。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是专项应急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参与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履行相关职责,为应急工作提供支持与保障。专项应急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由县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2.6地方机构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基层各方面力量协助县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突发事件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必须在县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紧密配合,高效运转。

3.1预测、预警

3.1.1信息监测与报告

(1)政府监测

县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确立监测点,并重点加强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种突发事件信息,分别逐级向其上级及时报告,同时通过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上传,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同时分别向同级应急委、主管部门报告。对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情况,可以同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告。

(2)公众报告

公民、组织发现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报告。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事故灾难,有关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村()民委员会通报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情况。鼓励公民报警。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确定。

3.1.3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四级预警由县政府确定,三级预警由市政府确定,二级预警和一级预警由省政府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4预警级别的确定程序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后,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建议,报县应急委按照权限决定预警级别,由县政府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

3.1.5预警警报的发布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预警级别确定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警报器、宣传车等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警报。条件具备的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短信传播等方式转发预警警报,必要时组织人员以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发布预警警报即标志进入预警状态。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4)定时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政府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县本级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好预警和应急准备工作,有关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要进入待命状态。县应急委办公室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督促指导,确保预警决定顺利执行。

3.1.6预警结束

县突发事件牵头部门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县本级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县应急委提出建议。县应急委接到建议后,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预警状态。决定结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方式按发布方式执行。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县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县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随时接收突发事件信息。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信息应当立即报告省、市应急管理机构和相关专项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通信网络。县应急委办公室逐步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广泛宣传11O11912012212119等报警电话,专项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公布接警电话。逐步确立一个统一的报警电话和报警系统。

县政府和县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对属于敏感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以及可能发展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的报送,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的限制。

因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或致使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在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有关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际机构通报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2.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职责和规定的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3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发生较大及跨县()区域一般突发事件启动市级及以下应急预案;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省政府启动省级及以下应急预案。

(2)基本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事发地政府(街道办)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波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相互通报;其它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事发地政府(街道办)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按程序向上级政府和专项应急机构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启用县本级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3.2.4指挥与协调

(1)指挥与协调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可以申请调遣驻地增援队伍。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畜牧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住建、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街道办)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改、财政、民政、商务、食品药监、粮食、供销社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应急通信组:由通信管理、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和档案归整工作。

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新闻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和政府新闻办负责制订新闻报道方案,由政府新闻发言人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应急状态时,事发地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并通报上级应急机构,上级应急机构在必要时要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协助配合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处置队伍必须在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协调帮助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突发事件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2)指挥与协调

县应急委对全县各类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发布启动县级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或根据规定报请市、省启动市级、省级应急预案;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的应急指挥工作;责成县应急委办公室向县委及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协调事件发生区域人员的疏散或转移;协调现场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协调对伤员的急救;协调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应急救援通信、物资征调及其运输等保障工作;必要时商请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处置行动;领导事件善后处理及恢复重建工作等。

3.2.5应急联动

县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平时加强与上级驻本地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

3.2.6扩大应急

各级应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发展状况,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必须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突发事件达到较大标准时,由县应急委报市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突发事件达到重大或特别重大标准时,由市应急委报省启动省级应急预案。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事态时,县应急委及时按规定商请军队和武警部队或请求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调集专业救援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市政府转报省政府或国务院,申请国务院批准宣布事发地进入紧急状态。

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专业应急队伍、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应迅即到位。

3.2.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以及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解除预警及应急措施,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县应急委同意,综合各方面意见,报市或由市应急委报省做出终止市级或省级应急预案的指令后,由县应急委办公室通过新闻发言人宣布应急结束。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市应急委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或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通过善后处置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3.3.2社会救助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事后经济救济、司法救济,根据损失及危害情况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救助,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协调境外机构的社会救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广泛吸纳国际非政府援助。民政部门负责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

3.3.3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的牵头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或参与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自应急状态解除的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形成书面调查评估报告报县政府,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件的起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急处理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恢复重建措施等。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县应急委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委、县政府汇报。

3.3.4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因进行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级政府提供援助的,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请。

3.4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各类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8小时内应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应急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县政府指定,有关新闻发布工作由负责处置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县政府新闻办协助。县政府新闻办要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置事件的县应急委办公室及县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新闻报道意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精神办理,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或报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应同省、市保持口径一致。对一般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县新闻主管部门按以上原则进行。

4、应急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并认真落实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方面的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4.1信息与通信保障

4.1.l县应急委办公室应当建立科学的应急信息平台。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本地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县应急委办公室报告信息。县应急委办公室要对全县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并及时向县应急委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及应急工作的需要,建立有关的应急保障数据库,与县政府的信息系统相连接,并及时更新,为县应急委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应急指挥提供文字、图像等形式的基础资料和数据。

4.1.2县应急委办公室要会同县广播电视局和县内通信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组织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县与各镇互通,县政府有关部门互连,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2交通运输保障

4.2.1县应急委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县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及应急保障车辆储备的组织工作,并按规定确定车辆储备的标准,建立公路、水上交通保障动态数据库。县公安局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县工促局负责协调铁路单位,制订铁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的有关保障工作。

4.2.2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对事发地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保证应急交通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在交通基础设施受到危害、损害时,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尽快抢修,恢复交通,并根据县应急委的决定紧急调集、征用交通运输工具,及时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

4.3人力技术保障

4.3.1在发生突发事件后,县应急委有权调动各系统和各镇的应急队伍,执行跨系统、跨地区的应急任务。

4.3.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和应急救援队伍动态数据库,构建以公安、消防、医疗救护队伍,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事件应急队伍体系。该体系的组成单位和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但应当接受县政府组织的培训和演练,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同级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调动使用。

4.3.3加强以村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健全群众性的社区自救互救组织。

4.3.4有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工矿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电力、供水、供气、林场等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在发生突发事件后在本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他地区或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援。

4.3.5共青团组织、基层政府和基层单位要建立由机关干部、民兵组成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并建立档案,作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后备力量。确定一批有相关领域抢险救援能力的单位作为抢险救援后备队伍,并掌握其装备、人员构成等情况。

4.3.6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县应急委办公室报告本地本部门应急队伍体系的编成要素、装备状况、培训演练计划等基本情况。重大情况的变更要及时报告。

4.3.7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不断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技术装备,提高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科技水平,并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究开发作用。

4.3.8县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并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提高全县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要会同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工作管理模式、突发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并安排必要的科研经费。要建立专家数据库,协调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建立与专家的联系制度。

4.4资金保障

4.4.1县政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从县本级预备费中列支。突发事件发生后,县财政应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处置突发事件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镇政府的请求,县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4.4.2各镇政府(街道办)和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本地、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的资金保障工作。

4.4.3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4.4.4各保险公司要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4.5物资保障

4.5.1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县的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存、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县商务局和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保证有一定数量基本物资储备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由实物储备向有关生产企业生产潜力信息储备的储备方式转变,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的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

4.5.2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单位要确定人员负责应急物资的管理,并按规定对应急物资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防止应急物资被盗窃、挪用或失去使用性能。

4.6治安保障

4.6.1县公安局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措施,要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4.6.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维护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盗窃哄抢公私财物,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6.3事发地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发动和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协助公安部门实施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4.7人员防护保障

4.7.1县政府要指定或建设与当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安全、有序的转移和疏散。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规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7.2在应急工作中,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征用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营业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在突发事件期间,有临时安置灾民的义务和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4.7.3县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突发事件安置人员的需要,使部分公园、广场、人防设施、体育场馆等具有接纳紧急避难人员的功能。

4.8基本生活保障

4.8.1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人员的饮食、穿衣、居住和医疗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4.8.2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分别负责煤、电、油、汽、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9医疗卫生保障

4.9.1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需要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对工作。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和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人员名单,制定医疗卫生队伍调动方案,并重点建立生物、化学和核辐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特殊医院特殊病房建设。

4.9.2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4.9.3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10法制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通过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制建设,使全县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尽快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要依法做好有关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执行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检查督促,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违法、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宣传、培训与演练

5.1公众宣传

5.1.1县应急委办公室、专项应急事件牵头部门向公众宣传有关应急预案和报警电话。专项应急事件牵头部门和广播电视部门把宣传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知识和技能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媒体要通过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和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载体把宣传有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常识,增强公众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应急常识的宣传和辅导。

5.2培训

5.2.1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类学校的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规划和计划,中小学应当开设有关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知识、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向学生普及应急常识。

5.2.2各级公务员应当认真学习应急工作知识。县、镇政府的领导干部,特别是调整到新岗位的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总体应急预案和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5.2.3有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主管人员的培训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5.2.4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当接受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培训,掌握应急工作管理和应急处置的专业知识。

5.3演练

5.3.1专项演练。由专项应急事件牵头部门组织进行。演练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对应急方案进行评估,并在必要时修改和完善有关应急预案,改进和完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新组建的应急队伍一般每半年演练一次,已有应急工作经验的应急队伍一般每年演练一次。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冶金、建筑施工、人群密集场所等单位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5.3.2综合演练。由县应急委定期组织各相关单位,以演练突发事件通讯联络、应急反应、现场处置、协调配合和指挥协调为重点,检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通过综合演练,评估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并加以完善。基层组织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应急演练。

6、监督检查与奖惩

6.1监督检查

6.1.1县应急委办公室负责县直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监察局依据行政监察法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对公民、组织违反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6.1.2县应急委办公室应当定期调查可用于突发事件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社会存量及分布情况,并确定预备调用的对象。预备调用装备的所有者要确定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并及时更新、补充。在该装备用于应急处置工作时,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6.2奖惩

6.2.1对严格执行本预案,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6.2.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的;

(2)不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

(3)不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工作、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的;

(4)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网络、统一信息系统的;

(5)向上级行政机关谎报、瞒报、漏报、缓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

(6)不按规定报送、公布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7)不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措施,导致发生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的;

(8)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9)不按规定公布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的;

(10)不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

(12)不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公民、组织的财产的;

(13)不及时归还征收、征用的公民、组织的财产,或者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14)其他违反本预案和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

6.2.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预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单位、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宣传普及应急常识的;

(2)生产经营单位和人群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的;

(3)有关企事业单位未按要求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的;

(4)突发事件发生后,不服从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令,不听从调遣的;

(5)突发事件发生后,不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开展救助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

(6)不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

(7)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和人员的;

(8)其他违反本预案规定的情况。

6.2.4有关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预案和其他有关规定,不按要求报道有关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擅自发布未经审查报道材料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预案体系与管理

7.1.1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和指导性文件。由县政府制定,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县应急委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实践和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预案实行评审,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7.1.2县专项应急预案: 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在总体应急预案指导下,处理各类突发事故的具体方案。由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评审,适时组织修改,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7.1.3部门应急预案: 是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本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7.1.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各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各自工作实际需要,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预案。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7.1.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并按规定报所在地各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备案。

7.1.6举办大型会展、游园、灯会、群众集会和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7.2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县政府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县应急委承办。

8、附录

8.1县直相关部门(机构)在应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应急委日常工作及其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法制建设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应急工作中行政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信访局: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应急物资的计划,经济安全事件的应急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应对突发事件的基建项目。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电力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中的相关保障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学生应急工作常识的教育工作,负责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县民宗局:负责各类宗教预警信息的搜集提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宗教事件应急工作的处置。

县公安局: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治安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爆炸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治安保障和交通管制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发布自然灾害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困难灾民吃、穿、住的生活救助;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公务员应急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应急工作中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供气、供暖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城区供水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城区内中断道路的修复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运输保障事件应急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受灾中断道路的修复工作,协调本县境内空难事故的处理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交通保障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防汛抗旱、水库大坝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物资。

县农牧局: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做好灾区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生活必需品保障应急工作;负责协调成品油保障应急工作。

县供销社:负责相关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灾害预防和灾害应急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卫生防疫、伤病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救治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应急工作中资金物资和救灾款物执行情况的监督。

县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放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应急工作常识。

县物价局:参与经济安全事件中物价稳定应急工作,负责灾区物价稳定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和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粮食保障工作。

县畜牧水产中心:负责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铁路及道口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县侨联:负责突发事件中的涉外联络、通报和处理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抗震救灾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的救灾工作,参与制订震区恢复重建计划。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工作、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气象服务;组织对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监督管理赈灾产品质量,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维护事件发生地市场秩序、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武警中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突发事件中的社会秩序等。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8.2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的编制

县应急委及办公室通讯录,由县应急委办公室编制;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通讯录、各应急工作专家组通讯录,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编制,报县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8.3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1)预警信息呈报格式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呈报表

 

呈报

单位

                                       

(公章)

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基  

  

 

 

 

 

 

签名:

        

县专项

应急指

  

  

 

 

签名:

        

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

 

 

 

签名:

        

 

2)预案启动格式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呈报

单位

                                      

(公章)

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

 

 

 

 

 

签名:

        

县专项

应急指

  

  

 

 

 

签名:

        

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

 

 

签名:

        

 

3)情况通报格式

突发事件情况通报审批表

 

呈报

单位

(公章)

情况

通报的

内容

 

 

 

 

 

签名:

        

县专项

应急指

  

  

 

 

 

签名:

        

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

 

 

 

签名:

        

4)应急结束格式文本

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审批表

 

呈报

单位

                                      

(公章)

突发事件处理任务完成情况

 

 

 

 

签名:

        

县专项

应急指

  

  

 

 

 

签名:

        

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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