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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老挝黄金赌场_老挝磨丁黄金赌场-中国竞彩网推荐: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22 17:53: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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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发〔201529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老挝黄金赌场_老挝磨丁黄金赌场-中国竞彩网推荐: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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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0

 


 

老挝黄金赌场_老挝磨丁黄金赌场-中国竞彩网推荐: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依法规范、协调有序;分工负责、快速高效;科技支撑、科学应对;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河北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唐山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老挝黄金赌场_老挝磨丁黄金赌场-中国竞彩网推荐: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老挝黄金赌场_老挝磨丁黄金赌场-中国竞彩网推荐:实施<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细则》、《老挝黄金赌场_老挝磨丁黄金赌场-中国竞彩网推荐:实施<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4  适用范围

1.4.1  老挝黄金赌场_老挝磨丁黄金赌场-中国竞彩网推荐:行政区域气象灾害或其次生、衍生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1.4.2  气象灾害虽未发生在老挝黄金赌场_老挝磨丁黄金赌场-中国竞彩网推荐:行政区域,但省、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县(市、区)应急处置机构需要老挝黄金赌场_老挝磨丁黄金赌场-中国竞彩网推荐:提供相关协助、保障。

1.4.3  本预案中的重大气象灾害,指由于台风、暴雨(雪)、寒潮、霜冻、低温、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霾等天气气候事件的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镇(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分级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气象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县气象灾害防御组织机构

设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其办事机构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

2.1.1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主管副主任、县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县人民武装部、县政府应急办、县气象局、公安局、财政局、发改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教育局、审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林业局、卫计局、环保局、供电公司、安监局、商务局、供销社、广播电视台、旅游局、文广新局、人防办、人民银行老挝黄金赌场_老挝磨丁黄金赌场-中国竞彩网推荐:支行、联通公司老挝黄金赌场_老挝磨丁黄金赌场-中国竞彩网推荐:分公司、移动公司老挝黄金赌场_老挝磨丁黄金赌场-中国竞彩网推荐:分公司和电信公司老挝黄金赌场_老挝磨丁黄金赌场-中国竞彩网推荐:分公司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局长担任。

2.1.2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制订全县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方案,并监督实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提出可行性建议;组织收集、调查、评估气象灾情;组织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组织调度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承担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1.4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制订、完善与本预案配套的应急处置预案;根据职责与分工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对、防范工作;需要动用部队参加气象灾害应急行动时,由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协调驻军、民兵、预备役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警的制作和统一发布,及时提供气象信息;为指挥部提供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开展防灾减灾的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组织气象信息的收集、分析、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农牧局、畜牧水产中心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提供和交换农牧业生产等信息,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林业抗灾救灾工作,及时提供和交换森林分布及火情等信息,配合做好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对高火险地区加强监控。

县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干旱信息;负责对水利工程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进行气象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

县公安局负责妥善处置事发地各类治安事件,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协调公安消防部队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交通管制、疏导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上报和发布工作;组织转移、安置灾民;负责灾民的生活救助及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灾物资。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御工作。与气象部门协调配合,开展会商,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天气预警,指导有关地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监测,当发生或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时上报县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协助当地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和技术支撑单位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处置。

县环保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监测等信息;负责事发地环境监测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防范和应对灾害导致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住建局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组织检查低洼地段和公共场所的积水情况,在城市危险路段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做好管渠清淤,检修维护泵站,抢修损坏的市政设施、设备;负责对房屋建筑建设工程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检查,对受灾房屋的损害程度进行评估、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和工程建设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恢复被破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保障公路畅通,协助征用应急运输车辆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灾民疏散的运输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督促气象灾害影响区域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安全生产监管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事宜,做好人民政府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部队之间的协调工作,在各种气象灾害背景下,需要驻军参加抢险救灾行动时,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协调驻军、民兵、预备役分队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电视台负责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气象灾害时,及时插播预警信息;做好广播、电视科普宣传和新闻报道。

县移动、联通、电信等通讯运营企业,负责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绿色通道,及时组织向在网手机用户群发气象灾害预警短信息。

2.2  镇(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

镇(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分级设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部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1  县气象局负责管理并承担县域内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等工作。当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气象局将监测、预报信息报送县政府和市气象局。

3.1.2  发生气象灾害后,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告电话等多种途径向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联系电话:0315-7103611)。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展趋势、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3  建立以镇(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预防行动

县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号,将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并上报市气象局;达到预警级别的,向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相应预案。对可能达到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气象灾害,事发地镇(街道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报告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由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唐山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并在唐山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统一协调下,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县委、县政府。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县气象局应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在国家气象监测网的基础上,根据需求建设气象灾害加密监测站和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县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应急服务平台和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权威、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完善我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综合发布体系。

3.3.2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统一部署,建立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和本单位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  预警级别与发布

3.4.1  按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蓝色)、较大(III级、黄色)、重大(II级、橙色)和特别重大(I级、红色)四级。

3.4.2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灾害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防范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3.4.3  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县气象局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按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范围以及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级别设定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响应等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进行会商研判,并提出处置建议向县指挥部报告,县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由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应急响应、解除响应或更改响应级别的命令。同时向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唐山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

当发生气象灾害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应急响应行动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按照本应急预案、《老挝黄金赌场_老挝磨丁黄金赌场-中国竞彩网推荐:实施〈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细则》和《老挝黄金赌场_老挝磨丁黄金赌场-中国竞彩网推荐:实施〈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所界定的各自职责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

4.4  通信联络

进入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状态的单位应向县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联系人、联系方式。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5  指挥和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各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个人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统一开展工作。必要时,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6  紧急处置

4.6.1  基本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镇政府(街道办)应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利用气象信息平台,跟踪全县气象灾害发生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根据已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6.2  应急处置措施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气象灾害及跨县(市、区)一般气象灾害发生时,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在省、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指挥部在灾害发生后应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对灾害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群众参与时,应向群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镇(街道办)及有关单位要积极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群众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10     灾害调查与评估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跨县(市)级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上级气象部门负责或由其指定单位负责。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的依据。

4.11  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12     应急响应结束

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建议,报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批准后,发布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5   灾后处置

5.1  灾情核实

各镇(街道办)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气象灾害评估结果,报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全县气象灾害评估结果,报市指挥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灾害救助的依据。

5.2  灾后救助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县政府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3  保险监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  调查总结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调查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及县政府应急主管机构。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通信保障

以县气象局业务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络,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等信息的传输。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保持通信畅通;灾害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协助通信运营单位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建立县气象局与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到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6.1.2  信息保障

县气象局在现有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县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县政府应急平台及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县气象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媒体资源和公共场所预警信息发布资源进行调查了解,建立完整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资源库,明确和规范本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具体发布办法,传播渠道和方式等。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应急责任单位应及时将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报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各单位要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医疗器械、药品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县气象局要加强人工影响天气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  应急队伍保障

武警、公安消防等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各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县直各相关单位和各镇(街道办)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气象应急救援队伍。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对气象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县住建局及时做好城镇道路的清障工作;县交通运输局、铁路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公路、铁路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和装备。

6.2.4  治安保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5  经费保障

县政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2.6  社会动员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县有关单位应建立气象灾害防御的社会动员机制。

6.2.7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各类指示标志。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人防工程、学校等建筑相结合。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县、镇政府(街道办)及气象局、广播电视台、文广新局等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提高群众防灾自救能力。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由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镇(街道办)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

7.2  奖励与责任

7.2.1  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  责任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严重影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气象灾害发生后,对于谎报灾情或知情不报,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  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是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空气温度突然下降,地表温度骤降到0℃以下,使农作物受到损害,甚至死亡。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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