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交)行罚决字〔2024〕03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交)行罚决字〔2024〕0335号
违法行为人徐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05月26日,因张xx、徐x、李x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决定案,被滦州市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4年02月29日19时48分许,在工作中发现:徐x酒后驾驶xxxxxx7号小型轿车在滦州市榛子镇高铁辅道路口处,被滦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徐x呼气式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抽其血液进行检测,徐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嫌疑人徐x的陈述和申辩、酒精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xx行政拘留八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滦州市公安局送唐山市滦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老挝黄金赌场_老挝磨丁黄金赌场-中国竞彩网推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