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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0 15:48: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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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

02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03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04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

05对小微企业实行“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06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费率

07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08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

09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10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

11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12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13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14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

政策内容: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适用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操作流程(一)纳税人办理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系统将自动弹窗提示,请纳税人对是否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事项进行选择确认,纳税人可选择申请退税或不申请退税。纳税人选择申请留抵退税,系统自动转入留抵退税申请界面,纳税人可选择系统自动预填《退(抵)税申请表》部分信息项。

(二) 办税服务厅受理岗确认纳税人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企业类型、申请退还项目,填写受理人员信息受理意见,并向纳税人出具予以受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将退税申请流程(资料)推送给审核环节。

(三)受理岗根据审核环节转来的意见,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兑现时间2022年7月1日施行

责任分工市税务局按工作职责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12366

二、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政策内容:(一)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操作流程(一)纳税人办理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系统将自动弹窗提示,请纳税人对是否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事项进行选择确认,纳税人可选择申请退税或不申请退税。纳税人选择申请留抵退税,系统自动转入留抵退税申请界面,纳税人可选择系统自动预填《退(抵)税申请表》部分信息项。

(二)办税服务厅受理岗确认纳税人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企业类型、申请退还项目,填写受理人员信息受理意见,并向纳税人出具予以受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将退税申请流程(资料)推送给审核环节。

(三)受理岗根据审核环节转来的意见,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兑现时间2022年4月1日施行

责任分工市税务局按工作职责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12366

三、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政策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适用对象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或《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冀科企[2013]13号)等相关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操作流程企业可以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也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选择预缴享受的,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企业只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A类)》有关栏次即可享受。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但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汇算清缴享受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有关栏次。

兑现时间2022年1月1日施行

责任分工市税务局按工作职责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12366

四、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

政策内容:(一)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三)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四)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五)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适用对象购置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操作流程(一)符合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云厅、电子税务局、手机、自助办终端等税务部门提供的多元化服务方式提交申报缴税纸质资料或电子信息。

(二)资料或电子信息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报表内容填写符合规定的,即时受理纳税人申报

(三)纳税人提交资料或电子信息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齐补正的内容

)纳税人提交资料或电子信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或纳税人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兑现时间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分工市税务局按工作职责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12366

五、对小微企业实行“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操作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兑现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分工市税务局按工作职责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12366

六、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费率

政策内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省农担公司提供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年化担保费率控制在0.8%以内

适用对象全市范围内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操作流程申请人提出贷款担保申请,农担公司和贷款银行按程序受理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农担公司按不高于年化担保费率0.8%标准收取担保费后提供贷款担保。

兑现时间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分工:市财政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市财政局农业农村科 郭庆利

联系电话:0315-7108575

七、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政策内容:落实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中小企业预留份额达到30%以上;2022年下半年阶段性的将调整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小企业预留份额达到40%以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适用对象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微企业

操作流程中小微企业可根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兑现时间2022年7月1日施行

责任分工全市各级采购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按要求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扣除政策

联系人:市财政局采购中心 傅兰英

联系电话:0315-7108570

八、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

政策内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5个特困行业企业以及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

适用对象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5个特困行业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

操作流程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通过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报系统向参保地(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及有关材料,系统自动审核。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申请,窗口受理后系统自动审核。

兑现时间2022年底

责任分工人社部门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业务受理科 李智慧

联系电话:0315-7103090

九、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政策内容: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失业保险的企业,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参保企业,大型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由60%提高至90%,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

适用对象2021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参保职工总数20%的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

操作流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确定符合条件市场主体名单,主动推送稳岗返还信息,用人单位确认即视为申请,经办机构直接拨付返还资金。

兑现时间202212月31日

责任分工市人社部门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 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伤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科 安荣存

联系电话:0315-7107822

十、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

政策内容: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六类主体”,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适用对象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六类主体”。

操作流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筛选符合条件企业及其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兑现时间2022年12月31日前

责任分工市人社部门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伤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科 安荣存

联系电话:0315-7107822

十一、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政策内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适用对象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

操作流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确定符合条件市场主体名单,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兑现时间2022年12月31日前

责任分工市人社部门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 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伤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科 安荣存

联系电话:0315-7107822

十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内容: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按照单位缴费基数的0.7%缴纳、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0.3%缴纳

适用对象全市范围内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

操作流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设置系统参数自动实现费率调整

兑现时间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

责任分工市人社部门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业务受理科 李智慧

联系电话:0315-7103090

十三、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政策内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由原每季度提取2100元调整为3000元,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适用对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企业、缴存人,符合租房提取条件、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

操作流程符合条件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按照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办理

兑现时间暂定至2022年底

责任分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政策的宣传、执行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管理处 周光明

联系电话:0315-7106779

14.落实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政策内容:2020年底前发放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分别按全额和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的50%给予贴息:对2021年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专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十类重点就业人群和符合特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从2022年起,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

操作流程1.借款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受托担保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担保机构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

3.借款人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担保机构出具的资格认定和贷款申请材料,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4.经办银行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兑现时间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责任分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通过后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复核贴息。

联系人:市财政局镇街财务科 陈雅光

联系电话:0315-8965665

相关政策:老挝黄金赌场_老挝磨丁黄金赌场-中国竞彩网推荐关于印发扎实稳定全市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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