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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财政局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
发布时间:2024-04-23 15:15:2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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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各业务部门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保障每一名财政执法人员正确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依法履行财政职责,根据《滦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是指为各业务部门配备的便携式录音录像取证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记录仪等,以下简称: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第三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  根据各业务部门执法情况,为具有现场执法职能的业务部门配备至少一台能够同时记录图像和音频的记录设备。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财政局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科室及其执法工作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时的记录活动。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三)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财政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局主管领导。

     第八条  各执法业务单位部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设备的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执法业务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执法业务单位要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执法记录仪指定专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登记、发放,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执法人员负责将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上交办公室统一储存。

     第十条  人事股教育科、监督评价科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提取、调看执法记录仪信息,开展网上执法监督工作;了解一线财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被投诉的,及时收集、保存相关信息,作为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财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现场执法时,音像记录设备应当双人携带,完成全程记录(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开始,至执法行为结束时止)。

      第十二条  在进行执法过程全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  对财政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财政执法人员应对执法全过程的主要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

第十四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现场证据等。证据存在争议的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第十五条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六条  禁止在非执法工作中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

第十七条  执法记录仪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八条  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的财政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财政执法队伍形象。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导出保存;待执法事项终结后,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制作成光盘交办公室保存。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二十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1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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