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预约服务是指服务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前来办理,而又急需办理的事项,通过现场登记、电话联系等方式,向政务服务中心相关窗口提出预约服务申请,约定办理时间,应约窗口在约定时间为其提供相应的政务服务。
第二条 滦城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的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均可接受预约服务申请。
第三条 预约服务采取现场预约、电话预约两种形式。现场预约: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相关窗口进行现场预约服务登记,直接填写《滦城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预约服务登记表》。电话预约:申请人拨打政务服务中心预约服务电话:0315-7182969,由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填写《滦城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预约服务登记表》。
第四条 工作人员收到预约服务申请后,应详细了解申请人办理事项,告知提醒申请人应做的准备事项,及办理事项时所需携带的资料,并与申请人确认预约服务时间。
第五条 同意预约服务申请的,必须安排工作人员在约定时间内到岗,为申请人办理预约服务事项。申请人在超过约定时间15分钟未到相应窗口办理约定事项,且未通过其他方式联系说明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
第六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预约服务的,应向办公室报备,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预约服务事项属即办件的应必须当场办结,属承诺件或上报件的应在现场受理后告知承诺办结时间。
第八条 预约服务完成后,办事人员及申请人在《滦城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预约服务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并将登记表保存备案。
第九条 对预约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定期回访,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了解窗口服务的满意度。